拆迁款何时能有一个明确答复?

信息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
信件编号: 20210714001 来信时间: 2021-07-14 14:12:53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汪****
内容: 2020年10月20日,三山街道办事处依据《芜政办(2018)18号》文件规定与我签署的《拆迁协议书》并审核通过。因拆迁款迟迟未发放,经过我们催促,三山区拆迁办和三山街道办事处回复现因近期接到《芜市建(2019)61号》答复意见,根据该答复意见的规定,你丈夫上世纪80年代存在户口迁出、入记录,故本人不再享受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补偿,已签署的《协议书》须作变更。本人已于近期在市政府网站咨询芜湖市住建委,市建委答复《芜市建(2019)61号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对外公开。 现本人要求三山区拆迁办和三山街道办事处尽快履行与我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按照单书记赴三山经开区调研指出的五个优先中涉及到群众利益方面,结合“庸懒散浮拖”专项整治工作的契机,尽快予以解决。
回复单位:

三山经济开发区 2021-07-15 11:33:29

答复情况: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经调查,您反映的拆迁款问题为三山街道2019年环龙窝湖片区一期项目户房屋征收问题。

您户在2020年10月20日与三山街道签订房屋征收协议,2020年11月6日搬迁,征收房屋为砖二87.09㎡、户籍人口2人:户主秦正保、妻子汪荣华。

1985年11月15日,秦正保户口从天桥村迁至三山街道;1985年12月11日,秦正保与汪荣华结婚;1987年11月,秦正保户口迁回天桥村;2016年12月,汪荣华户口从三华社区街道兴隆街73号迁至天桥村。

环龙窝湖周边一期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依据《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芜政办〔2018〕18号)、《市住建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关于<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芜市建〔2019〕61号)、《三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山区环龙窝湖一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三政办〔2020〕6号)文件执行。

根据三政办〔2020〕6号文件有关人口补偿问题的规定“户口迁出后(人口迁出前符合芜政办〔2018〕18号文件人口认定条件)在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前迁回的,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必须结合迁入时同一户籍人口为单位合并征收),但不适用〔2018〕1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秦正保可计入补偿人口。

根据芜政办〔2018〕18号文件、芜市建〔2019〕61号、三政办〔2020〕6号对补偿人口认定的相关政策,汪荣华均不可计入补偿人口。

您户与三山街道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将汪荣华计入了补偿人口,不符合相关政策,未审核通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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