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书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08 09:59信息来源: 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 57号。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流程:对于公民在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以上简称死者家属)持身份证携带死亡人员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死亡证明、生前病史资料前往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死于医疗卫生机构的由接诊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医师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第三联由家属自己保存,第四联去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

具体流程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