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经济开发区医疗卫生局行政裁决目录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
1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
无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对不同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出要求解决名称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 |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行政审批部门,卫健部门 |
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 |
三山经开区医疗卫生局咨询电话:0553-3916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