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报对象:法人
三、所需材料:
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
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2.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证明;
3.项目立项批复;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勘测定界图;
6.环评资料;
7.申请人身份材料;
8.申请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同意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书面协。
四、服务流程: 1. 申请:申 请人按照申请材料要求申报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2. 受理:材料是否齐备, 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3. 审查(1) 申请材料填报是否规范、准确; (2) 审查是否符合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 市局提出审查意见; (4) 报市政府审批; 4. 办结。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否
七、受理部门: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土地利用与用途管制科
八、咨询电话:0553-3918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