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03 10:57信息来源: 三山经开区农村发展局阅读次数:编辑:李佑媛 字体:【  

一、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报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所需材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 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 工程设施报废或者

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审查

4.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 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决定

四、服务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或安徽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

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否

七、受理部门:三山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

八、咨询电话0553-391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