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有哪些情况需要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发布时间:2025-03-19 10:52信息来源: 三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阅读次数:编辑:鲁可明 字体:【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规定,以下施工需办理审批: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承办单位:三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发改科

    联系电话:0553-391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