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街道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及办事指南(2023版)
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指导清单及办事指南
序 号 |
证明 事项 名称 |
要求 开具 单位 |
证明内容及用途 |
依据 |
式样 |
1 |
亲属 关系 证明 (仅 限公 证) |
司法 行政 部门 |
在无法通过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核对当事人亲属关系,且当事人居民 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历史户籍档案等均不能够反映当事人亲属关系的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当事有关公证事项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证明当事人亲属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法》第十一条《遗赠扶养 协 议 公 证 细 则 》 第 八 条《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 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项例外规定。 |
亲属关 系证明 式样 (仅限 公证) |
2 |
监护 权证 明 (仅限公 证) |
司法 行政 部门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公证需要监护人代理。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 |
监护权 证明式 样(仅 限公 证) |
3 |
法律 援助 申请 人经 济状 况证 明 |
法律 援助 机构 |
在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 助法》第四十一条《安徽 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 条《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 〔2020〕 20 号)附件第17项例外规定。 |
按照 《法律 援助协 作函》 所列事 项(示 例)出 具证明 |
4 |
夫妻 关系 证明 (仅限 补领 结婚 证或 收养 公 证) |
民政 部 门、 司法 行政 部门 |
在当事人无法提供 结婚证件或复印件 且婚姻登记机关无 法查证结婚登记档 案的情况下,民政 部门为当事人办理 补领结婚证或司法 行政部门办理收养 公证事项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 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证明当事人夫妻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 法》第十一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九十四条《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 见 》(民发〔2020〕20号)附件第8项例外规定。 |
夫妻关 系证明 式样 一、式 样二 |
5 |
生父 母有 特殊 困难 无力 抚养 子女 证明 |
民政 部门 |
在民政部门办理内 地公民收养子女登 记事项时,村(社 区)对属于自身职 责范围内且能够核 实的事项,依法据 实出具证明生父母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
生父母 有特殊 困难无 力抚养 子女证 明式样 |
6 |
有无 抚养 教育 被收 养人 能力 证明 |
民政 部门 |
在民政部门办理内 地公民收养子女登 记事项时,村(社 区)对属于自身职 责范围内且能够核 实的事项,依法据 实出具证明收养方 是否具备抚养教育 保护被收养人能力 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 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 号)。 |
有无抚 养教育 被收养 人能力 证明式 样 |
7 |
农村 土地 承包 关系 证明 |
农业 农村 部门 |
在农业农村部门办 理涉及当事人农村 土地承包关系事项 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证明当事人在相关村(社区)是否取得承包地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 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 条。 |
农村土 地承包 关系证 明式样 |
说明:对列入指导清单的证明事项,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社区)在办理相关证明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调查核实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处理应由村(社区)办理的相关手续。对暂未列入指导清单的证明事项,但涉及村(居)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村(社区)可本着便利村(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以据实说明(陈述)有关事实的方式出具证明。
附件 :1.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公证)
2.监护权证明(仅限公证)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4.夫妻关系证明(仅限补领结婚证或收养公证)
5.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6.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7.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证明
附件 1
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公证)
一、事项名称、内容及用途
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公证)。在无法通过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核对当事人亲属关系,且当事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历史户籍档案等均不能够反映当事人亲属关系的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当事人有关公证事项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证明当事人亲属关系的材料。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第八条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 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申请表;(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五)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七)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八)遗赠扶养协议;(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项例外规定。
四、办理(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
(一)办理(申请)条件。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办理(申请)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2.当事人户口本。
(三)办理(申请)流程。
1.办理(申请)。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村(社区)经审查,当事人一方户籍或原户籍在本村 (社区)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双方当事人户籍或原户籍 均不在本村(社区)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对当事人与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3.出具。经调查核实,出具对当事人与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材料。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要求开具单位
司法行政部门。
七、证明式样
亲属关系证明式样(仅限公证)
亲属关系证明式样(仅限公证)
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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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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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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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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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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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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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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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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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 是 (身份证件号码: (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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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人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监护权证明(仅限公证)
一、事项名称、内容及用途
监护权证明(仅限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公证需要监护人代理。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
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
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四、办理(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
(一)办理(申请)条件。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到被监护人住所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办理(申请)材料。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2.被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3.双方的亲属关系证明;4.需要被监护的原因证明材料。
(三)办理(申请)流程
1.办理(申请)。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到被监护人住所地村
(社区)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村(社区)经审查,被监护人住所地在本村(社区)
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被监护人住所地不在本村(社区)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对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出具。经调查核实,对被监护人确实需要监护的,为其指定监护人并出具监护权证明。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要求开具单位
司法行政部门。
七、其他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八、证明式样
监护权证明式样(仅限公证)
监护权证明式样(仅限公证)
被监护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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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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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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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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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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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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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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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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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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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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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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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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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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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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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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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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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监护人的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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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
经调查核实 , 因 (原因) 需要被指定监护,现依法指定 为其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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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人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 3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一、事项名称、内容及用途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在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 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 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 号)附件第17项例外规定。
四、办理(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
(一)办理(申请)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发送《法律援助协作函》(需协助调查核实内容一般为家庭收入、资产状况)。
(二)办理(申请)材料。《法律援助协作函》。
(三)办理(申请)流程
1.办理(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发送《法律援助协作函》。
2.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或管辖范围内的,予以受理;不在本辖区或管理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对《法律援助协作函》所列涉及申请人经济状况事项进行核查。
3.出具。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村(社区)依法据实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协作函》载明时限或5日内。
六、要求开具单位
法律援助机构。
七、其他
(一)证明材料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
(二)办理后是否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和盖章,见《法律援助协作函》要求。
八、证明式样
按照《法律援助协作函》所列事项(示例)出具证明。
附件 4
夫妻关系证明(仅限补领结婚证或收养公证)
一、事项名称、内容及用途
夫妻关系证明(仅限补领结婚证或收养公证)。在当事人无法 提供结婚证件或复印件且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查证结婚登记档案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为当事人办理补领结婚证或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收养公证事项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证明当事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 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九十四条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三)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四)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五)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证明。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8项例外规定。
四、办理(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
(一)用于补领结婚登记证
1.办理(申请)条件。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办理(申请)材料。(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2)当事人户口本;(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法查证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3.办理(申请)流程。(1)办理(申请)。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受理。村(社区)经审查,当事人一方户籍或原户籍在本村(社区)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双方当事人户籍或原户籍均不在本村(社区)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对双方是否曾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夫妻关系是否仍在维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出具。经调查核实,出具对当事人确曾办理结婚登记且夫妻关系仍在维系的情况予以证明的材料。
(二)用于办理收养公证事项
1.办理(申请)条件。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办理(申请)材料。(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2)当事人户口本。
3.办理(申请)流程。(1)办理(申请)。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受理。村(社区)经审查,当事人一方户籍或原户籍在本村(社区)且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双方当事人户籍或原户籍均不在本村(社区)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对双方是否曾具有结婚事实、夫妻关系是否仍在维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出具。经调查核实,出具对当事人具有结婚事实且夫妻关系仍在维系的情况予以证明的材料。
五、办理时限
(一)用于补领结婚登记证。7个工作日。
(二)用于办理收养公证事项。7个工作日。
六、要求开具单位
(一)用于补领结婚登记证。民政部门。
(二)用于办理收养公证事项。司法行政部门。
七、其他
用于补领结婚登记证的夫妻关系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
八、证明式样
(一)用于补领结婚登记证
夫妻关系证明式样一(用于补领结婚登记证)。
(二)用于办理收养公证事项
夫妻关系证明式样二(用于办理收养公证事项)
夫妻关系证明式样一
(用于补领结婚登记证)
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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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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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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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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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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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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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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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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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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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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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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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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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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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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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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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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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
经调查核实 ,当事人 与 曾于 年 月 日在 婚姻登记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夫妻关系一直维系至今,未曾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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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人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夫妻关系证明式样二
(用于办理收养公证事项)
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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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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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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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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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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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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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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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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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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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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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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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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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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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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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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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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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 与 曾于 年 月 日在 乡镇 村(社区)具有结婚事实 ,当事人夫妻关系一直维系至今,未曾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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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人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 5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一、事项名称、内容及用途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在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事项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材料。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四、办理(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
(一)办理(申请)条件。生父母具备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形之一。
(二)办理(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以下证件、证明材料之一: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三)办理(申请)流程
1.办理(申请)。申请人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村(社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以及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
3.出具。经调查核实,出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五、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六、要求开具单位
民政部门。
七、其他
1.《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2.除以上原因造成无力抚养子女外,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
八、证明式样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式样。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式样
送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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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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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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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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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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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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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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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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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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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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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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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原因: □1.患有重特大疾病 □2.患有重度残疾 □3.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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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人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此证明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
附件 6
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一、事项名称、内容及用途
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在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事项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证明收养方是否具备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的材料。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四、办理(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
(一)办理(申请)条件。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办理(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件。
(三)办理(申请)流程
1.办理(申请)。申请人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受理。村(社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3.出具。对申请人信息核实后,出具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要求开具单位
民政部门。
七、其他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八、证明式样
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式样。
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式样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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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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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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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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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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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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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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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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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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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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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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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人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婚姻状况分为未婚、 已婚、离婚、再婚、丧偶等;此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
附件 7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证明
一、事项名称、内容及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证明。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涉及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事项时,村(社区)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事项,依法据实出具证明当事人在相关村(社区)是否取得承包地的材料。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 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 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办理(申请)条件、材料及流程
(一)办理(申请)条件。当事人到相关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办理(申请)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2.当事人户口本;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材料。
(三)办理(申请)流程。
1.办理(申请)。当事人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村(社区)经审查,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对当事人在相关村(社区)是否取得承包地情况进行档案查询及调查。
3.出具。经调查核实,对当事人在相关村(社区)是否取得承
包地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2个月。
六、要求开具单位
农业农村部门。
七、其他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证明有效期1个月。
八、证明式样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证明式样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证明式样
当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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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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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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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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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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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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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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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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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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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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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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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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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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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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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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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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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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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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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情况 |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曾于 年 月 日在 村 (社区)取得农村承包地。 或: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曾在 村(社区)取得农村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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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人 :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