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根据《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需依照以下规定: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三)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四)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