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担责?这起案例给你答案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复杂情况,其中一方签了购房合同后又反悔,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成为众多购房者和售房者关注的焦点。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在房产中介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以61万元总价购买赵某的一套二手房,双方需在6月底完成全部房款的支付以及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同时,还约定了20%的违约金条款。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
然而,自合同签订后的6月起,孙某便以钱款未到账、生病做手术等为由,迟迟未履行付款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到了8月,赵某再次催促孙某履行合同,孙某却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赵某遂以孙某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孙某支付12万余元的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答辩称赵某隐瞒了房屋存在漏水及屋顶曾进行维修的情况,认为这构成欺诈,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调查发现,在签订合同前,孙某曾多次查看案涉房屋,而房屋屋顶属于开放的公共部位,孙某未对其进行查看并非赵某的责任。并且,孙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严重漏水并影响居住的情况。因此,法院对孙某的上述答辩主张不予支持,并认定赵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合同。孙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二者可择一适用,赵某选择适用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不过,考虑到合同中约定的20%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本着违约金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的原则,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以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8万元。由于孙某已经支付了2万元定金,这部分定金可抵扣其应支付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赵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孙某需向赵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此案的判决,不仅切实保障了卖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维护了诚信交易原则,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交易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