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三山经济开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 16:37 信息来源:医疗卫生局 作者:三山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91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策联动、持续发展、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切实防范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目标任务

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理有效衔接。大病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参保居民,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保障待遇,确保不低于上年度实际标准,显著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继续实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继续推进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

三、覆盖范围

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具体标准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基金支出等情况,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商一致确定。

(二)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统筹层次。在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同时,建立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和机制,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逐步实现统一承办、统一资金管理和资金统收统支。

五、保障内容

(一)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补充报销。

(二)保障待遇。维持现行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继续执行相关规定,后续根据省最新文件适时调整。

六、管理服务

(一)商保承办。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确定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实行合同管理,合理确定盈利率,按照要求约定结余资金必须全部返还。建立大病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对因政策性调整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分摊比例在合同中约定;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二)严格监督管理。医保部门要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履行服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维护好大病人员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大病保险报销基础台帐等基础性工作。

(三)提升服务水平。商业保险机构要配合建立与完善大病保险结算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实现同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直接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医保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卫生健康、银保监等部门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三)做好舆论引导。医保、财政及商保承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制度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