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经开区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11 16:46 信息来源:教育文体局 作者:三山 阅读次数: 字号:【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20〕1453号)《芜湖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教计〔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方案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完全中学、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四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免除初三毕业学生中考中招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方案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市、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为6:4,城市地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2.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三)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免除初三毕业学生中考中招费用

免费提供一套印制作业和一套寒暑假作业、作业本,免除初中毕业会考和中考考试费,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四)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各县(市区)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五)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六)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

建设支持远程互动和本地互动的智慧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建设支持智能推送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智慧学习系统,为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供开放式平台,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空间和网络资源进行个性化学习。建设资金来源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省级教育督导评价奖补资金和市县(市区)自有资金。

三、实施对象

1.义务教育“四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享受平等教育。

3.区财、教育部门将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四、实施程序

1.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

2.免费提供一套印制作业和寒暑假作业、免除中考费用。所需费用区财政承担。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教育文体局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区教育部门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区教育部门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区教育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4.校舍维修改造。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当地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级将对各县区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5.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根据省级下达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做好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工作。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级将对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1.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财政、教育部门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要加强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财政、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4.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六、监督检查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教育部门联合财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区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将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校舍维修改造运行方案

 

为推进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使用,更好地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2〕15号)和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制定本运行方案。

一、运行及管养职责

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运行及后续管养实行“以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规范管养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一)区教育部门落实具体责任,结合实际,加大管养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制度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学校应建立由校长、副校长、资产管理员和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管理养护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切实把校舍及附属设施管理好、养护好、使用好。

(三)校长是校舍管养的具体责任人,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爱校护校教育,认真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管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校舍管养情况应作为考核校长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管养措施和运行维护

校舍管养措施主要分为:排查鉴定和维修改造两部分。排查鉴定包括安全性排查、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等;运行维护包括日常维修、大修改造、抗震加固等。

(一)排查鉴定的一般要求

1.安全性排查。由学校负责,每年不少于一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校舍安全的,在学校开学前,必须进行校舍安全性排查。

2.可靠性鉴定。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或房屋鉴定单位进行。主要包括:安全性排查中发现校舍安全问题,无法判定其危险程度的;突发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校舍安全隐患的;经过大修或加固的校舍,使用满5年的;设计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

3.抗震鉴定。由教育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主要包括:国家颁布新的抗震设防建筑标准或所在区域抗震设防等级有所提高;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校舍;可靠性鉴定无法满足要求,需进一步鉴定的校舍。

(二)运行维护的一般要求

1.日常维护。由学校负责,应经常性进行校舍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日常维修主要包括屋面、梁柱、墙体、楼地面、地下室、水电安装、栏杆扶手、消防设备和门窗玻璃等附属设施的维修及改造。

2.大修改造。由学校负责,依据鉴定结论,编制大修改造计划和预算,报区教育部门审核或备案,在落实改造资金后,按照相关基建程序实施。教育部门进行监管。

3.抗震加固。由学校申报,区教育部门依据抗震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方案和图纸设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三)管养和维护申报程序。

学校应于每年年初,初步拟订维修改造计划和经费筹集方案,向区教育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区教育部门核实维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估算维修资金,研究资金来源,区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突发性校舍安全隐患或校舍损毁等情况,应及时向区教育部门报告,及时处理。未经区教育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改(扩)建、拆除、出租(借)校舍,不得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改变校舍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校舍。

三、管养资金

要根据学校的在校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地区差别和管理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定每年校舍管理养护所需经费。校舍养护应根据校舍的资产属性确定养护资金来源,确保有稳定渠道并安排到位。

财政部门将校舍管养资金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区教育部门对管养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各学校应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将管养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四、管养制度

(一)建立校舍管养考核制度。研究制定校舍管养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并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二)建立校舍管养预警制度。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洪、防风、防爆、防雷、防毒和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校舍管养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校舍管养责任人,确保校舍安全使用、规范管理、科学养护,对疏于管理和养护,影响正常使用甚至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本方案由三山经开区教育文体局三山经开区财经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