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三山经开区禁渔区、禁钓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16:57 信息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农村发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渔”政策,严格规范三山经开区禁渔区、禁钓区划定,根据《芜湖市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芜湖市禁渔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三山经开区禁渔区、禁钓区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区

1、长江干流三山段全部水域及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漳河干流三山段(龙湖街道漳河鲁港桥闸至金家村、五联排灌站至高岗埠村长滩南埂、峨桥镇佘村排灌站至马港排灌站);3、保大圩漳河老河道与漳河干流交汇处的河口向内1公里。

禁渔期暂定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止所有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二、禁钓区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在上述禁渔区内,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三、限钓区

除禁渔禁钓区之外的保大圩、浮山联圩漳河老河道(龙湖街道杨村斗门至峨桥镇上坝斗门)等其他天然水域禁止非法捕捞,允许休闲性垂钓,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垂钓者应按“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休闲垂钓方式进行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类诱食剂、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进行垂钓;

(五)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辖区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四、法律责任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采用绝户网、拦河网、迷魂阵、地笼、丝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禁止无证捕捞和使用违规钓具进行生产性垂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严禁农贸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凡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从事非法捕捞和垂钓等行为的,渔政、公安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阻挠执法、妨碍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公安分局110;农村发展局3918127;市场监管局12315

本通知自202441日起执行,以前其它有关禁捕禁钓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