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经济开发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4-12-17 15:11 信息来源:三山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阅读次数: 字号:【   

 三工劳监函字〔2024〕77号

 

三山经开区用人单位

劳动保护工作是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所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贯彻落实全总部署,结合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实际,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企业是负劳动保护工作直接责任的主体。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有效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问题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控。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规章制度。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开展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保障职工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企业应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特点为职工配置合格的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入生产和使用,杜绝违章指挥、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五、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保障事故隐患职工知情权。

六、自觉接受、配合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和工会组织的的检查监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隐患风险防范化解

 

 

三山经济开发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 12  17